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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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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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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第161条)。如果采取重大执行措施,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以维护执行秩序,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第163条,见执行措施)。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第165条)。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第164、174~178条)。强制执行-中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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