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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卖地又索贿 村会主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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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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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会主任违规卖地被判刑。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受贿案,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在2005年至2007年担任扬州市维扬区平山乡A村党总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协助平山乡政府从事江阳工业园拆迁安置管理工作过程中,为行贿人在A小区拆迁安置或违规购买宅基地提供便利,先后向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索取收受贿赂5次,共计人民币11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受贿人租用A村村部门面房以及降低租金提供便利,先后向施某等人索取收受贿赂7次,共计人民币6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基于被告人唐某退出了绝大部分赃款,能交代其他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历史上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唐某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受贿案,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在2005年至2007年担任扬州市维扬区平山乡A村党总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协助平山乡政府从事江阳工业园拆迁安置管理工作过程中,为行贿人在A小区拆迁安置或违规购买宅基地提供便利,先后向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索取收受贿赂5次,共计人民币11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受贿人租用A村村部门面房以及降低租金提供便利,先后向施某等人索取收受贿赂7次,共计人民币6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基于被告人唐某退出了绝大部分赃款,能交代其他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历史上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唐某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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