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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逮捕通知书之后的流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4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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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案件中,往往在收到逮捕通知书之后,并不是说已经被认定有罪了,而是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到底犯没犯罪?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收到逮捕通知书之后的流程?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收到逮捕通知书之后的流程

  一、收到逮捕通知书之后的流程

  逮捕通知书属于侦查阶段,收到逮捕通知书之后,后面还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等程序。

  1、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侦结后向检察院报送起诉意见书及案卷材料,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限为1个月,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认为侦查机关的移送审查证据不够的,可以要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一次1个月为最长,可以补充侦查2次。

  2、审判阶段: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时限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一个月。如果是按简易程序审理时限是20天。

  二、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三、逮捕的适用机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收到逮捕通知书之后的流程的内容,由此可知,逮捕通知书属于侦查阶段,收到逮捕通知书之后,后面还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等程序。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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