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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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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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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被害人的范围界定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这些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具体的自然人、单位及其合法财产和权益,有许多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整个国家和全社会的利益,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可见,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自然人、单位等具体被害人,也包括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国家、社会等抽象被害人。其中,自然人是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刑事被害人。本文仅探讨自然人形态的刑事被害人。

  (二)成为刑事被害人的条件

  刑事被害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为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即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权益是在刑法分则中明确予以保护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刑法分则中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其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主体就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二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应当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如犯罪行为对其非直接侵害,而有间接侵害的不利影响,一般不宜列为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实施的结果往往对人们产生诸多间接影响,如将所有受到间接影响的人员均列为被害人参加诉讼,很难把握标准,也不利于案件的审理。

  三是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对犯罪的追诉权和其它诉讼权利。被害人可以依照刑诉法进行追诉,参与诉讼,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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