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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1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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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所说的举证一般是在诉讼活动当中,诉讼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那么,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内容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

  二、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内容

  (一)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1、原告起诉时首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只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

  2、证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3、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原告起诉须遵守起诉期限的规定,并且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行政机关作为或者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多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没有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从事该行为,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时,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

  (三)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什么

  首先,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以下情形可以作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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