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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驾驶证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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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如果是开车在路上的时候,可能是会发生交通违法的情况的,其中有一种处罚就是暂扣驾驶证的行为,但是很多的人对于暂扣驾驶证是什么处罚其实是不清楚的,所以暂扣驾驶证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暂扣驾驶证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

  (一)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二)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

  上述特点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

  (一)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的扣留、关押。

  (二)确实有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如违法嫌疑,非采取强制措施无以达到目的。

  (三)相对人享有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暂扣驾驶证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二、暂扣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吗

  暂扣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暂扣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二)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

  (2)罚款的缴付,2日交公。

  (三)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暂扣驾驶证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介绍,暂扣驾驶证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处罚,这些都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在开车上路的时候还是应该要关注交通安全的,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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