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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实际情况的行政许可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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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处理一些行政案件过程当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追究责任,所以说在进行一些刑事处理过程当中,是需要有关部门来进行调查,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针对实际情况的行政许可条件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针对实际情况的行政许可条件

  (一)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二)必须依法取得实施行政许可权的明确授权,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将行政权概括性地授予各级行政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不同的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

  (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也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针对实际情况的行政许可条件 

  二、行政许可的作用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对于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调控,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行政许可也不是万能的.在运用行政许可这一手段时,必须要考虑实施成本、管理范围以及管理结果等因素,必须对行政许可的作用有着正确认识。

  行政许可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协调作用。协调功能是行政许可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其内容包括协调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使两者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协调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关系;协调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各种纠纷。

  (二)保护作用。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三)调控作用。这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行政许可进行宏观调控。

  (四)促进文化建设。

  (五)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许可主体,而且也是行政许可主体主要的一种类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机关要成为行政许可主体,还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一些其他必要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一)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所承担的国家管理职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部行政管理职能,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管理;另一类是内部管理职能,基于隶属关系对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员和事务实施管理。相应地,行政机关可以分为外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双重职能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为,这一特征决定了行政许可主体必须是承担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外部行政机关和负有双重职能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在我国如人事部门、决策咨询机关、监察机关等,其主要职责是保证或监督外部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因其不具备外部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不能成为行政许可主体。此外,负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中的内设机构,一般而言也不具备对外行使职权的主体资格,因而也不可能成为行政许可主体。

  (二)必须有法律明确授予其一定的行政许可权。负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依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职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当然地享有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权的获得还需要由法律法规明确地作出授权规定。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许可主体,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在未授予行政许可权的情况下,这种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只是国家行政管理主体,而不是行政许可主体。

  (三)法律授予的行政许可职权应当小于或者等于其外部行政管理职权及范围。它具体是指,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的许可职权性质,应当与其外部行政管理活动的性质相一致。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授予的行政许可权只能是关于工商管理方面的活动•而不能是其他部门的管理领域,如物价、卫生等领域的行政许可。此外,许可权限的大小也应当与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相符合,下级行政机关不应被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许可职权。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针对实际情况的行政许可条件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在处理行政许可过程当中,它所具备的条件以及一些相关要求是非常重要的,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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