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并非每一个的结果都是让人满意的,因此有些人会不服或者提出复议等等,那么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是多少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是多少天
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的回答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接受申请人申请之日。在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机关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文字报告、行政首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等工作内容,并最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正适当作出结论。
(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例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这种对申诉的裁决即为复议,而其期限为十五天。
(三)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二)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三)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四)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区别:
(一)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二)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三)对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四)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五)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六)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三、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期限的规定
(一)一般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即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超过这个期限即视为放弃申请复议权。
(二)特殊期限:是指单行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期限的特别规定,复议法采取“就长不就短”的原则,帮超过60天的从其规定。
(三)审查复议申请期限:复议法第十七规定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5日内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四)转送期限: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五)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的起诉期限:自收到不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六)复议申请送达被申请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送达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七)被申请提交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
(八)抽象行政行为处理期限: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处理;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机关,该机关应在60日内处理。
(九)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期限: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处理;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处理权机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是多少天的相关知识,综上可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受行政复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