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28 08:00
人浏览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要讲求证据的合法性等等。那么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一)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二)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三)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四)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五)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六)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二者的不同点

  由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内容不同,其价值取向也相异。行政程序主要追求效率性,而司法程序主要追求公正性。

  行政证据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设置的事实要素,而收集、运用证明特定相对人法律行为或事实的材料。而行政诉讼证据是在行政诉讼中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切事实和材料。两者在性质、目的、范围、证明对象、调查取证的阶段等方面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第一,性质不同。从性质上看,行政证据具有行政执行性,属于行政程序制度的内容;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司法审查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行政证据的调查收集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主体是法院。前者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调查收集的事实和材料,后者主要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调查收集的材料。行政证据主要是形成性证据: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不存在现实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证据的作用正是为了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法定的权利义务的真实性,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各个构成要素的客观性。而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是审查性证据,是对已经使用过的证据进行复查,以查明是否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由此可见,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证据。

  第二,目的不同。从目的上看,行政主体使用行政证据的目的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实施于相对人,也就是说之所以要调查、运用证据,是为了令国家机关行使其法定的管理权力,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运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其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行政诉讼证据则是要证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即确认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行政相对人运用证据的目的也各不相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运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有利地位,比如取得行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免除某种义务。行政相对人运用行政诉讼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胜诉。法院运用行政诉讼证据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地作出裁判。

  第三,范围不同。行政证据仅限于作出行政决定,实施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根据。例如,行政处罚证据仅限于作出行政处罚的客观事实根据,即能够证明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案件的证据,而不包括行政处罚的适用过程及处罚决定文书等证据。但是在行政诉讼证明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见,行政诉讼证据不仅指相对一方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而且也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过程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另外还包含了法律论据即规范性文件。可见,行政诉讼证据范围比行政证据范围要广泛得多。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行政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行政事务,范围广泛,行政证据所要证明的是行政法律事实,既包括事实根据,也包括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证据,行政主体是不侧重的。一般讲,行政主体收集到证据以做出行政行为,它不再刻意收集证明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而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这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有关的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如期限、管辖等、管辖等。总的说来,在行政诉讼证据中,一类是与行政证据有承接关系的,另一类是没有关联的。

  第五,调查取证的阶段不同。行政证据的调查取证不仅只能发生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之前,而且只能严格限定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这一阶段。这是由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定所决定的。而行政诉讼证据的调查取证虽发生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之后,但一般应界定在从法院立案到第一审诉讼程序庭审结束前这一阶段,二审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一般不重新调查、收集行政诉讼证据。

  三、法律法规可作行政诉讼的证据吗

  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法律法规不是证据,属于法律依据。法院审判以事实为以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去证明事实和诉求的,而法律是支持诉求的依据。

  与事实和请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在法律文书或审判活动中表示出来,以表明自己说的话和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以此来求得法院的支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