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12 08:06
人浏览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有先后顺序的,因此需要多加注意两者的区别。那么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

  (一)行政复议前置。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引起争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

  (二)相对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仍可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当然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就不可以再申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的效力要高于行政复议的效力。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是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诉讼。

  (三)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权作出终局裁决,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为防止行政机关办事拖拉、不讲效率,同时也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自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正在复议,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二)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三)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四)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区别:

  (一)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二)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三)对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四)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五)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六)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