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执行复议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3 07:56
人浏览

  当行政行为伤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驳回行政复议执行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进行。那么执行复议驳回后的救济途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

  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如下:

  (一)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行复议驳回

  二、驳回复议申请的能否向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申请行政复议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先经过复议。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时,当事人自原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如果此时还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则还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过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如果还没有撤回复议申请,说明案件还在行政复议程序之中,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还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这里的诉讼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视当事人没有提出过复议申请一样计算。

  三、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怎么办

  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综上所述,如果有驳回行政复议执行的需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执行复议驳回后的救济途径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