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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7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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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于行政领域的,比如说我们常见的行政处罚,如果对行政处罚有不同意见的,是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的那么行政诉讼立案需要什么材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诉讼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一)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六)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行政诉讼立案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三、行政诉讼的立案标准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立案需要什么材料的相关内容,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我们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提供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等等。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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