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内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哪些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有:
1.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
2.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
3.补证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补证;
4.质证规则质证;
5.认证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行政诉讼过程中关于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基本准则。各种证据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行政诉讼中,遵循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意思是被告必须出具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是因为当事双方的法律地位决定的,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但行政诉讼中双方法律是不对等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