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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区别在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8-29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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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制定者不同、制定依据不同、发布的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以及适用范围不同。其中,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而部门规章则是由国务院的各部委、审计署等部门制定。

  一、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区别在哪

  1.制定者不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而部门规章是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这些部门自己发布的。

  2.制定依据不同。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法规是部门规章的依据。

  3.发布程序不同。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部门规章走的是内部发文程序,基本上办公室、法制办、分管领导审核,部门一把手签发即可。

  4.法律效力不同。因为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因此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而部门规章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5.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而部门规章则仅适用于部门权限范围内相关的机构和人员。

  总的来说行政法规大于部门规章,是部门规章的依据之一;行政法规是底线要求,触犯了即为违法;部门规章是规范要求,触犯了还可以解释、说明,甚至在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特殊处理。

  二、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抽象行政行为的类型如下:

  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原因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原因是:

  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

  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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