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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哪些情况会被人民法院拒绝受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0-11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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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纠纷会被人民法院拒绝受理的情况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等。

  一、行政纠纷哪些情况会被人民法院拒绝受理

  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院管辖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等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发布的有普遍效力的决定、命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哪两种

  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分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不可以调解的原因

  我国法律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其理由主要有三:

  1.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转让、放弃和处分;

  2.公权不可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国家意志的行为,是代理国家履行职责,因此,行政权属于国家公权,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处分,法院不得居间调解;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双方难以达成平等自愿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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