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案件要达到哪些标准才能受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0-31 00:56
人浏览
导读: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标准包括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国家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案件要达到哪些标准才能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2.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3.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4.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哪些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快车提醒您,以下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诉讼可以申请什么样的救济措施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