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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1-04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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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的内容由申请认的基本身份信息;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具体的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相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是盖章;落款写明申请复议的具体日期。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是否会暂停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如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可以不停止执行,也可以停止执行,具体由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部门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书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哪个行政机关递交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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