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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参与人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1-22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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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参与人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区别是两者的概念不一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参与人是行政诉讼中,除了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是诉讼代理人。

  一、行政参与人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被诉的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是被告方的代表,也是当事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除指诉讼当事人外,还包括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是指代为他人从事诉讼活动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应当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行政诉讼举证原则: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因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

  三、行政诉讼中法院如何作出判决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如下: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作出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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