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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救济的途径都有哪些可供选择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2-04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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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诉讼救济的途径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如果是对于行政诉讼的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如果是对一审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一、行政诉讼救济的途径都有哪些可供选择的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对于行政诉讼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院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1.预防性。一般的行政诉讼属于事后救济,行政相对人只有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才能提起诉讼,而预防性行政诉讼则不同,其功能就是为了避免行政决定的实施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权益损害,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就提起行政诉讼,以阻止行政决定的执行。

  2.直诉性。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直诉性是指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提起无需遵循行政法上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所谓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济以前,不能申请法院针对于他不利的行政决定作出裁判,亦即当事人在寻求救济时,首先必须利用行政内部存在的最近的和简便的救济手段,然后,才能请求司法救济,这也就是我国行政法学界所称的“行政救济前置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既然只是原则,则必然存在若干例外情况。如果行政决定的执行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仍坚守“事后救济”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先行行政救济,然后再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必将导致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预防性功能的丧失,故预防性行政诉讼应具有直诉性质,不必受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约束。

  3.执行停止性。与民事行为不同,行政行为尽管具有瑕疵,但其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在其未被有权机关撤销以前,行政相对人仍有服从的义务。预防性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虽不能消灭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但其却具有暂时性执行停止的效力。

  三、行政诉讼起诉状怎么写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诉讼起诉状书写如下: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

  4.需要写明具体的行政行为;

  5.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6.写明相关的证据,有证人的,需要写明证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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