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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4-07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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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已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以及一个法院立案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会被确定为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案件。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案件已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一、怎样确定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

  1.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个法院就该行政行为立案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案件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应当这样处理:

  行政诉讼存在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此外,存在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等其他情形的,也应依照前述规定处理。

  三、如何避免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案件

  为了避免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充分了解重复诉讼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无意识地陷入重复诉讼的境地。

  2.在提起行政诉讼前,认真分析和研究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3.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已经在其他诉讼中被法院处理过,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驳回重复起诉。

  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尊重法院的裁决,遵守诉讼程序和规定,避免因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重复诉讼。

  5.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如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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