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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由谁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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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9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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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裁决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执法组织做出,行政裁决是特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裁决做出应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裁决机构审查等。

  一、行政裁决由谁做出

  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或者定的执法组织来处理的,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

  二、行政裁决做出的流程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

  2.立案。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3.通知。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有关情况。

  4.答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5.审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

  6.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

  三、行政裁决做出需要哪些材料

  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其他法定要求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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