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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1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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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境保护NGO常常会遇到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即发现了环境污染等环境问题应当向哪些负有相关行政职责的政府部门投诉?这些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什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如下:
  我国的环境行政实行"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领导其开展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制订本辖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境信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如下:
  一、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国务院的职责
  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国务院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有:
  1.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对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包括环境保护篇章等;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卫生、体育和计划生与工作;
  7.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关于环境保护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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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行使以下职责: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环境保护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具体包括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十五类小企业等依法取缔,对违禁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设备的单位责令停业关闭等;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
  5.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工作
  二、国家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分别对国家及其地方辖区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职权范围广泛,包括执行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履行我国承担的有关全球环境保护义务等事项。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是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的职责包括:
  1.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牵头负责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外来入侵物种有关管理工作;
  4.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负责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国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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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9.拟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基本原则;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国务院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
  10.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放射源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11.负责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负责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方各级环保局的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受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和监督实施省、市、县确定的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2.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
  4.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区、各部门以及跨县区、跨流域的环境问题;调查处理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纠纷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排污费征收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省、市、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省、市、县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发布城市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6.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源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8.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9.管理、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0.负责辐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放射性设施环境安实行监督管理;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港口,码头水污染由交通部门下设的港务监督机关负责。
  土地保护、矿产资源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由国土资源部下设的国家海洋局负责。
  草原保护,农牧业环境保护由农业部负责,渔业保护由农业部下设的渔政渔港监督机关负责。
  机动车船噪声污染防治由铁道、民航部门负责。
  森林保护、国家公园管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
  公安部门对于法律规定的与环境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权利,财产权利,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止法律,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涉及环境保护其他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与建设,指导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以及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区的保护监督,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等。
  国家发改委负责清洁生产的推广。
  商务部负责产业调整相关事宜。
  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
  卫生部负责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管理以及职业病防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出口动植物的检验检疫。
  海关监管境外固体废物进口。对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责令退运并可处罚款;对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并可处罚款。海关同时根据我国其他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制度进行监管,维护环境安全、公众健康和国家权益。
  综上所述,NGO遇到有关环境问题,可以根据上述职责划分,向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申诉,请求其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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