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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和举证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2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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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答辩状主要内容包括答辩人信息、答辩请求、事实理由等部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规定有相似之处的,符合一定情形,举证期限可以延长。更多关于行政诉讼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行政诉讼答辩状和举证期限

  答辩人×××, …… ( 写明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 …… ( 写明姓名、 职务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 …… ( 写明姓名、 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因×××诉我单位…… ( 写明案由或起因) 一案, 现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 写明答辩的观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行政诉讼答辩状和举证期限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 ( 盖章)

  ××××年××月 ××日

  ( 写明递交答辩状之日 )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实际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审前进行“证据开示”。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三、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能否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按照“先取证,后裁决”规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证明。如果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还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恰恰说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被告举证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时限届满以前完成,而不能在举证时限届满以后再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的规定中,该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不属于补充证据,因为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只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而已;至于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补充证据的特殊情形。当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这时应当给予被告行政机关收集作为反证的证据的权利。当然,被告在此情况下补充证据,仍然需要取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行政诉讼的答辩状以及法庭辩论对诉讼结果是十分关键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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