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8 10:06
人浏览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通常就是指的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的相关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的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二)确定力。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其内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过后该行为即取得合法效力。

  (2)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如果发现该行为确有法定的撤销变更理由,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以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并向行政性对人说明。

  (三)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现的两方面:

  (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义务。

  (2)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行政主体本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拘束。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否则就构成越权或侵权。

  (四)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我国行政法学界习惯上认为,执行力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即相对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实际上,执行力也可针对行政主体,如果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主题负有某种义务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通过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体履行其义务。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依据法律的不同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在以下几个时间点生效:

  1、送达之日起;

  2、在预定的期限到来时;

  3、即时生效:紧急情况下。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1、主体合法。

  2、没有滥用职权。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证据确凿。

  5、程序合法。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