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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21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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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合同可能存在有效、无效以及效力待定的情形,其实,行政行为也是有相关的效力规定的,比如某一些行政行为就属于明显的无效行政行为,那究竟行政行为无效情形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行为无效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1、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情形;

  3、行政行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什么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这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这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的,属于附条件生效。有效的告知形式主要有公告、布告、通告、无线广播、 电视播放等。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

  4、附条件生效,这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没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无效行政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已经将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国家或地区均将起诉期限主要适用于撤销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不受时效限制。我国行政诉讼尚未类型化,并未对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起诉期限被生搬硬套地适用于所有行政案件,未能达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且“无漏洞”救济的目标。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行政行为无效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主要有三种: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以及行政行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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