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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法可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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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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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违法可申请司法救助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5日通过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范围,完善和简化了司法救助的审批手续,方便弱势群体打官司。

  《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根据《规定》,农民告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果经济确实困难,可以缓交诉讼费用。如果官司打败了,仍可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减交的,减交的比例不得低于30%。如果该农民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废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应免交诉讼费用。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将大大方便弱势群体打官司,尤其是打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如果希望不发生或减少行政诉讼,只有加强依法行政,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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