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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此时原处罚决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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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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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规定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

  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停止执行。例如,某化工厂因超标排污,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了停产并限期治理污染的行政处罚。该化工厂不服,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该化工厂仍应按照环保部门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停产治理污染,不能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为借口不履行处罚决定,照样进行生产而不治理污染。我国许多法律都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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