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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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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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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12日,×市×区×乡×村一村村长韩××为收土地租赁费,带人用煤渣阻塞×铁厂大门,与看门人岳××发生殴打,经法医鉴定,韩××为轻微伤,×区公安局以岳××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害为由,于10月27日作出罚款2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裁决。韩××以处罚偏轻为由,于11月2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1月5日,×区人民政府以公安机关处罚显失公正为由变200元罚款为拘留5日,岳××不服于12月2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于2001年5月24日(已报延长审限作出撤销×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的判决。

  在韩××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岳××于2000年12月9日以其没有殴打他人不应受到200元罚款为由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01年1月3日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裁决。韩××不服,于2001年4月1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复议决定无效。同日,法院受理了此案,韩××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故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一、本案在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岳××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无论是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看,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对于韩××的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17条之规定,市中院不宜受理。不过,为了避免由基层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相互矛盾的裁判,因而灵活将案件调上来由自己审理,从现有法律规定看,程序上是有瑕疵的。但这是在现今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存在冲突和无从适用时,法院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办法。因而,由市中院受理不妨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超越成文法规定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而正是由于这种超越,折射出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管辖上存在的诸多问题。

  二、本案中涉及的管辖及相关问题探析

  由一起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引发的两个行政诉讼案件,最后,一个按当事人撤诉处理,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作出了实体判决。从处理结果看,除了上述提及的因灵活处理管辖问题而使程序略显瑕疵外,基本上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也及时解决了行政纠纷,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然而,如果本案中当事人韩××未按撤诉处理,或者区法院受理了韩××的诉讼,着实会给法院在管辖及裁判上出一大难题。因为,岳××不服×区政府变罚款为拘留的行政处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从《行政诉讼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规定来看,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而韩××对市公安局维持原处罚裁决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之规定,应由区人民法院受理。这样,由于一个治安处罚涉及到被处罚人和受害人两个行政相对人,而两个相对人分别向区政府和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结果两个复议机关作出了不一致的复议决定,从而导致两个行政相对人分别向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两级法院缺乏管辖的协调,仅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会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而本案中避免了这种冲突的发生,那么,此时两级法院判决的拘束力如何?如果说其中一方当事人先向区法院起诉,另外一方当事人在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市中院可以以区法院判决为依据,不会作出矛盾判决的话(事实上这仅是一种可能,那么,假如其中一方当事人先向市中院起诉,而市中院判决已作出,那么,区法院将如何判决?市中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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