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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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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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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更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基础权利。各个国家公民的选举权利规定各不相同,我国选举法对如何行使选举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 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 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 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九条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简称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 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 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超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全体村民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为定期年度会议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召集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 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在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开。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召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或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得当选为召集人。由村民推选产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召集者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具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补贴标准,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决定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和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十二)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为10名;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代表为15名;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为20名。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不得超过20名。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次性授权。每届村民代表选举成立后,由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

  (二)专项授权。针对每个具体的重大村务,召开专门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授权内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应向全体村民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村民代表可以约见村民委员会成员,了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和批评权。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表决权。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参与表决;

  (四)监督权。村民代表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监督,如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村务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代表有权向县、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五)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权。如发生村民代表因履行职务而被打击报复或者被侵害政治、经济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密切联系原选区的村民,广泛听取和反映他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通报村民代表会议精神,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当带头履行法定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树立全局观念,从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化解基层矛盾,支持镇村工作。

  (五)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具有决定权、人事权、审议批准权和一定的监督权。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履行如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讨论、确定生产责任制及重大经济活动,监督其执行。

  (三)审议和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和审查村民委员会工作。

  (四)向村民会议提议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听取并审议本村基本建设、集体或村民建房用地计划。

  (六)讨论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七)讨论、决定全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及承包款收取办法,耕地和宅基地调整,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的安排和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

  (八)讨论、确定土地转让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包括转让费、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以及劳力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九)讨论、确定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村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资金安排及建设承包方案。

  (十)讨论、确定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由;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重大财务开支。

  (十一)议决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包括村建道路、桥梁、农田水利建设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

  (十二)讨论、确定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和发放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十三)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十四)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名额;决定是否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十五)讨论、决定选举大会采用一次性还是多次性投票选举方法。

  (十六)表决是否通过被提名的选举大会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流动票箱员、票箱监护员、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会场引导员、代写员等工作人员。

  (十七)讨论、必要时认定选举大会选票是否部分或全部有效。

  (十八)讨论、决定本村是否进行村财审计及审计方式,制定审计方案。

  (十九)讨论、决定本村公仆报酬、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及管理;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数额;村财审计经费数额。

  (二十)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

  (二十一)听取村民意见,受理村民要求与申诉。

  (二十二)受理本村选民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罢免要求,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案;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二十三)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和村监事会。

  (二十四)受理本村村民的村财审议要求。

  二十五)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二十六)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它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自行召集开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

  (二)不定期会议按下列条件临时召开:

  1、遇特殊情况。

  2、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3、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

  4、经村民委员会要求。

  第二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可以由下列人员和机构提出:

  (一)2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二)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提出。

  (三)村民委员会提出。

  (四)村民会议提出。

  第二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需会议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上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需代表了解并做群众工作按期完成的上级政府交办的国家任务,如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等。

  (三)需代表讨论、表决的村内重大的自治事务,如村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办企业立项、扩建和签订合同等。

  (四)村民提出的急需讨论的问题。

  (五)一事一议。

  第三十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在会前发布会议通知,可口头通知和广播通知,但最好是文字通知;通知应明确表明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应提前2至3天发布,便于代表安排时间参会,就有关议题征求、听取原选区村民村民意见,准备发言提纲。

  议题一经确定,不宜随意改动。

  第三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村镇规划、土地使用、农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报批和备案。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时应布置正式会场,会场应挂会标,会标应为“XX村第X届村民代表第X次会议”。

  会场应设主席台,主席台上摆放主席和发言席台签、话筒等;安排代表、旁听或列席人员的座席;准备会议用的选票、票箱、黑板、挂图、电视、录像设备等。

  应做好文秘工作,印制好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和会议通过决定的文稿等。

  第三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会议时,代表应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认真发表意见,最后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在行使决定和否决权时,需与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一)村民代表出席会议,应统一佩戴代表证。根据会议签到簿,统计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

  (二)宣布开会。全体起立,奏国歌。奏国歌毕,坐下。

  会议主持人(议长)报告本次会议人数,宣布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有效。

  (三)报告上次会议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包括村民委员会向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解决议题的设想、方案等。

  (五)讨论和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尊重每位代表的言论权,让每位参会代表,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认真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积极辩论,认真讨论各项议题。

  每位代表每次会议应拥有基本发言机会和基本发言时间,基本发言机会和基本发言时间每位代表相等,不受剥夺。基本发言机会的设置和基本发言时间的长短由会议统一决定。

  (六)表决与通过。表决有两种方式:

  1、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且分歧较大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一般性议题且基本达成共识的,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参加会议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决议方得通过。

  (七)小结。由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取得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小结,也可以提出下次会议的议题和安排当前的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应及早将会议通过的决定,通过公告、村务公开栏、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等各种形式向村民公开公布,让村民了解。会议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修改,须提请下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

  第三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使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本由县级民政局统一印制。

  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专心记录,把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和会议的议题、报告、代表发言、会议决定通过的赞成票数、弃权票数、反对票数、废票数等都一一记录在案。

  会议记录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会后记录人员应将会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村民代表会议应及时主持提出候选人,候选人数额须多于应补选名额,交全村选民依法补选。

  第三十九条 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年终村委会成员向村民代表进行述职。

  年终召集的村民代表会议,应对村民委员会当年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领取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 村民代表受村民监督。村民有权撤换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撤换村民代表,须经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原选区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原选区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

  第四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届任期6年,村民代表得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原选区可随时进行补选。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除、罢免、更换村民代表。

  第四十三条 县、乡镇负责对村民代表进行培训。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政局等部门统一制订系统的培训计划,由县(区)指导,乡镇具体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分期分批对村民代表进行集中培训,使其掌握村民代表应具备的基本常识,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培训时间以2~3天为宜。

  第四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选举产生村监事会的成员,村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知识的村民。

  村监事会设会长一人,会长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得当选担任村监事会成员。

  村监事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村监事会每届任期6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五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半数以上村民代表对村监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村监事会成员的更换须经本村有选举权村民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补选村监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村监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多项制度。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情况。

  (三)定期检查本村及属下单位的现金、账单、合同等财务资料,协助开展对集体财务审计。

  (四)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验收,土地转让的确定、面积丈量,财产处置等工作。

  (五)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六)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公开村务,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等进行监督,对村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

  (七)听取和反映村民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对村务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村民公布。

  (八)列席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村务会议。

  (九)支持村民委员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疑难问题的解释开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 村监事会成员按当地情况领取适当补贴。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之一,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审查,同时领导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工作。

  第五十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决定不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为3人。

  (二)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超过5人。

  (三)村民人口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超过7人。

  (四)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为7人。

  村民委员会须由至少3名成员组成,少于3名成员不得组成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忠实履行职责,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五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为3人的,建议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为5和7人的,必须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第五十二条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每个村落应有至少一名成员。

  第五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实行近亲属回避原则,配偶双方及近亲属不得同时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内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非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指定、委派、罢免、撤除、更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停职”、“诫免”、“离岗教育”等任何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

  第五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推动和帮助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主持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实施;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向会议报告工作。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其它财产,管理村级财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的财产权和其它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六)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协助乡级政府开展合作医疗、救济救灾、拥军优属、婚姻管理、计划生育、殡葬改革、“五保户”供养等工作。

  (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协助乡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

  (九)开展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反对各种不良风俗习惯和丑恶现象。

  (十)推动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十一)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各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他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财务。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现金存款收支、收益分配、管理费、公益费、福利分配、对外投资、科目汇总表、资产负债情况及其它财务事项。资产负债情况包括村集体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及其构成情况。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每6个月由监事会审查收支情况和有关账目,经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监事会会长和主管会计审核签字后公布。

  (二)承包、租赁、招标项目。村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土地承包及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集体财产的租赁、合同签订必须张榜公布,承包、租赁、招标合同公开,执行结果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逐项收入定期公布。

  (三)基建项目投资和招标。集体基建项目投资要公开招标,招标结果向村民公布;在建工程要有监事会成员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完工后,成立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监事会成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参与验收结算,并公布结果。

  (四)村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的执行与实施情况;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决定;村人事安排;集体年度收支分配、预决算方案。

  (五)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项的收缴及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六)宅基地申请。村民申请宅地由集体统一规划,张榜公布宅基地的地点、面积、价格和申请条件,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或投标,分配结果进行专项公布。

  (七)土地转让收支、土地征用和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集体转让土地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转让土地的面积、单位、地点、收款进度、青苗补偿情况;征用土地的依据、面积和补偿及分配情况;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情况。土地基金使用情况在村民会议上通报,并进行专项公布。

  (八)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情况,包括道路建设费、合作医疗、教育费附加以及其它项目的筹资方案及实施情况。

  (九)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及目标的落实情况。

  (十)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以及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十一)村仆报酬及其它补贴。由乡镇审核发放的村仆报酬批文和村仆报酬标准及实际支取额,包括固定报酬、误工补贴、奖金。村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及补贴标准。

  (十二)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 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时间召集有关人员提出公开意见,并将意见交村监事会审议通过,然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公布。

  公布后要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并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补充或整改措施交村监事会审议通过,形成正式报告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公布。

  公开内容及审议情况应及时归档。

  第六十条 村务公开主要采用张榜公布的方式。应在村办公室或办公楼外、主要交通路口、群众聚集地点或其它便于群众阅看的地方,普遍设立村务公开栏,并在旁边设立意见箱。还可通过有线电视、广播、会议、入户通知单、明白卡、明白纸、网络、民主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公开。时效性较强的内容,都要在固定公开栏公布,并视情况辅以其它形式公布。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需要长期公开的,如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规章、规定、各种制度、村规民约等,在发布时,应在固定公开栏公布,广泛宣传,而后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以便群众随时查阅。

  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常规性内容应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定期公开的日期由县级政府统一规定,每年确定几个便于记忆的日期,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级政府或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监事会投诉,村监事会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村民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每次村务公开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监事会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坚决予以纠正。

  第六十三条 所有已公开的村务,都要按年度分期分类建立档案。公开情况的档案保管期为10年。存档内容包括:有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文件、制度、工作总结、工作汇报、经验材料、组织机构和成员名册,会议记录、报表、调查材料、选举和评议的有关选票和表格、收集的群众意见和建议、群众来信来访的信件和记录、群众举报信件、举报电话记录、请示、报告及上级的复函和批复等。

  第六十四条 乡级政府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小组,建立办事机构,负责具体指导。指导小组每年至少研究两次村务公开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具体办事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村务公开工作情况,及时向指导小组汇报。

  村监事会监督村务公开工作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从本届村民委员会当选成立时开始,到下届村民委员会当选成立时为止。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成立时止。

  第六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与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财政补贴和统筹补贴。统筹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情况讨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县级(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十七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成立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向本届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工作交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政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监督交接工作。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成立10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村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村集体的债权债务、村集体财产资料及经营资产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本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决。

  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公仆和村民要及时向乡级政府或者法院、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六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下,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设立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每30户左右组成一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的组成户数应大体相等。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名称更换,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政府批准,由乡级政府报县级政府备案。

  第七十一条 村民小组讨论决定只涉及本村民小组利益而不涉及本村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发包时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企业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由村民小组决定。村民小组举办的集体企业,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或由村民小组承包给村民经营。

  第七十二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也可以设副组长1至2人,协助组长工作。选举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进行。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选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七十三条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除、更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取适当补贴。

  第七十四条 村民小组组长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村民委员会可以指定该组成员或者该组的村民代表代其履行职责,并应当在30日内依法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出新的村民小组组长时,代理终止,代理人员应当于7日内移交工作。

  第七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学习宪法、法律法令法规,宣传和贯彻国家政策。

  (二)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的活动,传达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并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建议。

  第五章 民主理财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前村财审计

  第七十六条 村应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依制理财。

  村财务工作必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规定,接受市、乡镇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七条 村设村公库,容载村公款公财,村公库简称村库。

  第七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设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其任务是管好、用好全村的集体资金,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村财会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会计和出纳领取适当补贴。

  第七十九条 执行会计制单、出纳管理存款现金的账款分管制度,一切款项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名才有效。

  第八十条 财务人员须严格履行财会管理职责,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统计全村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健全账簿,设置科目及时记好现金账、银行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收支手续,对不符合手续及越权审批的单据一律不予如账,做到收有凭支有据。

  第八十一条 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印制村收款收据,各村根据需要领用,用完后将存根缴回并核对有无都入账后再领用,防止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现象。

  各村应加强记账凭证、报表、差旅单、报酬、补贴表等原始凭证的管理,如在审核中发现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不予入账。

  第八十二条 村财务管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地核算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存款账户的支票、存折、印鉴分别专人保管,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核对。

  第八十三条 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和保管,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所有现金的收付由村出纳统一管理。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准支付,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私自外借现金,不得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一般不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营业所。

  对结余现金多的村应进行审计,检查是否有白条抵库、挪用公款现象。如果有以白条收取各种款项的,以私设小金库论处,并予以没收,缴入村公库。

  第八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推选5至7名村民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推选。

  负责本村财务审批、管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计、出纳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领取适当补贴。

  第八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清理、核查、审查村级财务。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财务情况进行定期审核。符合报销规定的发票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上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报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财务开支,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对审核当中存在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公开。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村财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八十六条 严格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手续如下:

  村开支由经手人签字,证明人证明,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对不合理的开支以及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应予以剔除,不予报支。凡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票据一律不予审批入账。

  500元以内的非生产性开支和1000元以内的生产性开支由村主任审批;500元至1000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00元至5000元的生产性开支须经村议长同意后,由村主任审批;1000~2万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及5000~10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均须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后,由村主任审批,保存会议记录,同时村两会必须签字,并由村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手续不完备,或是不合理的开支,主管财务人员有权拒批,出纳有权拒付,并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发包要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完工要经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技术人员验收。

  第八十八条 加强各种往来款项清理。对单位和农户拖欠的公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有些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两会研究决定后核销,并应对各种借款与对方账户余额进行核对是否有出入,如有出错需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切实防止公款流失和杜绝个人以集体名义向其它单位借款。

  第八十九条 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各村应清查资产,摸清家底,定期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物资明细账,确定专人保管,做到账实相符。

  每年年终前应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该入账的入账,该报废的报废,对承包或出租的固定资产要足额收取承包费、折旧费、租赁费等,有效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九十条 完善村级借贷款管理。全面杜绝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各种贷款活动。对一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开支需向银行、信用社贷款或其它形式借贷均应经村两会研究或村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并向乡级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和还款计划书,填报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借资金活动。

  村民委员会筹借资金的范围要求如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的资金1000元以内,由村议长、村主任研究同意后方可(借)贷款;1001~5000元,由村两会讨论研究后方可进行筹借;5001元~10000元,由村两会和理财小组共同讨论研究后方可筹借;10001元以上须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而且村级借贷款均需经挂点领导同意后,方可借贷。此后若未通过以上程序,均属个人借贷行为,本村不予承认。

  第九十一条 严格控制各种从村库的借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特权私自从村库借款,特殊情况的个人从村库借款,必须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九十二条 实行专款专用,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支出的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存入专户,保证村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不得挪作它用,村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管理用好专项资金。

  第九十三条 完善档案管理。村要建立财务档案室(柜),由现任会计保管财务档案。对于各种收文、会议记录、报表及各种经济合同,要由专人负责,每年要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做到妥善保管,以供检查、核对,并且各类承包金要及时入账,否则以贪污论处。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办理账单、档案交接手续,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连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公民积极的行使选举权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思想不断在提高,也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种证明。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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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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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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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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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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