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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3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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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新施行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许多亟待解决的公务员制度问题。其中一项关于公务员任职回避是一大特色,那么关于公务员法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

  任职回避的概念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由于亲情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认真、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存在一定的冲突。职务关系的回避,主要目的在于将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以使公务员之间形成比较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

  二、公务员辞退条件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解除其公务员身份,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任职回避的适用范围

  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在任职回避中,对亲属关系作了一定的范围界定,对于足以产生实际影响的亲属关系的,必须执行职务回避。

  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2、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三条将“同一领导人员”解释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

  3、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

  现实中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到可以变通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较少,考虑到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公务员法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内容为您介绍了第六十八条规定、辞退条件以及法条适用情形。关于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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