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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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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和范围进行,对于行政行为,在成立之后,必须要保障其合法性才可以,否则的话行政相对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那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包括依法行使职权,没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什么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这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这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的,属于附条件生效。有效的告知形式主要有公告、布告、通告、无线广播、 电视播放等。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

  4、附条件生效,这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等知识,综上所述,对于行政行为,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必须是按照法律法规正确行使,依法行使,没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才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想必大家都清楚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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