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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8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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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行政征收的方式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行政征收的方式

  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与计算方式。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等。无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都必须使用书面形式。

  行政征收的计算方式,是征收额的尺度,它是行政征收的核心要素,反映了行政征收的深度 。其计算方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应征人的负担。

   二、行政征收的程序

  行政征收的程序是指行政征收行为应采取何种步骤,按照何种顺序进行。行政征收按其实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相对方自愿缴纳和行政主体强制征收两种。当相对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行政主体确定的期限全部主动履行了缴纳义务时,行政征收即告结束。当相对方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时,行政征收即进入强制征收阶段。为了保证强制征收的顺利实现,避免给相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实施强制征收的程序 ,以及行政主体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三、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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