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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8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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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作为行政机关是有一定的权利的,其中就包括可以做出行政决定或者是行政处罚,但是行政机关在做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需要告诉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比如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起诉,那么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是多久?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应该在知道行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

  二、行政诉讼立案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与其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等知识,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诉讼权利的话,当事人在对行政决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在在知道行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大家要记得不要错过这个时间限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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