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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分类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8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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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政府部门,是可以代表国家行使相应权利的,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遵守相关的行政法规,也就是要依法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行政行为有违反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所包含的类别也比较多,那么行政行为分类标准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解答这个疑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行为分类标准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则决定了在此范围内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程度和深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不予审理。对于羁束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自由裁量行为,如果不是显失公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划分作为方式与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明确行政行为的范围,也有利于行政职责的履行和对相对方权益的保护,真正体现行政法的精神。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

  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为。

  所谓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将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有助于对因行政权不同作用方式而形成的不同的行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从而规范行政行为。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授权、委托行为的规则,以及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

  首先,这种分类使我们认识到,行政行为并非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所实施的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其次,这三种行为职权来源不同,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也不同;

  最后,由于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又有多个,因此要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准确地界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行政行为确定力是什么意思

  行政行为确定力是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作的意思表示,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必须遵从。在未被撤销或。废除之前假定其是合法有效的行为。表现:

  (1)对公民的确定力。行政行为所包含的内容,未经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的准许,公民不得更改。

  (2)对行政机关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内容一经确定,除非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再任意变更其内容。行政行为内容依法变更限于下列情况:

  (1)在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的法定期间内,相对人可以向行为机关或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审査和撤销。

  (2)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发现措施有违法或不当时,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

  (3)人民法院经司法审查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行为分类标准等知识,由此可见,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内部与外部行政行为,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单方与双方行政行为,作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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