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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被废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2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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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接下来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被废止。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被废止

  9月26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3部行政法规。

  二、废止原因

  (一)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已基本整合纳入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有关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不再需要保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去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据此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实现,相关管理机制运行有效,基本实现流动人口和当地户籍人口的同服务、同管理,不再需要保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三、废止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被废止的相关内容。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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