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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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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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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田阳右江革命老区残疾人竹器厂

  被告:田阳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田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1994年5月13日上午,广西田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田阳县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

人员来到田阳右江革命老区残疾人竹嚣厂,召集28名滞留厂内的工人开会宣布:这个

厂不办了,你们要回家的就回家,回去的路费和途中伙食费,先由县残联垫支,不愿

回家的可以到县残联竹器厂做工。

  竹器厂不服县政府的决定,诉之百色地区中院,请求撤销该决定,由县政府和县

残联赔偿经济损失7.7万元,名誉损失2万元,偿还债务18万元;责令县政府和县残联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田阳右江革命老区残疾人竹器厂是1993年2月依法成立的集体

企业,有123名职工。由于周转资金严重不足,生产不正常,效益低企业发展停滞不

前。同年8月间即宣布工人无限期放假回家等待通知,只有部分工人留厂继续小规模

生产。1994年4月21日下午,该厂遇特大风灾,致大部分厂房及围墙倒塌,整个工厂

全部停工。该厂因欠外债未还,没有资金,无力重建厂房和恢复生产,便动员残疾工

人先回家。大部分工人自掏路费回家,少部分工人因没有路费而滞留在厂里。1994年

5月13日上午,田阳县政府和县残联派人到竹器厂,召集28名滞留厂内的工人开会宣

布:这个厂不办了,你们要回家的就回家,回去的路费和途中伙食费先由田阳县残联

垫支;不愿回家的可以到田阳县残联竹器厂做工。过后,还有少部分工人在厂内继续

生产至同年10月田阳县农行收回厂区土地,才搬迁到百色地区皮防站原址继续小规模

生产。在此期间,田阳县残联曾向凌云、靖西等县函告该厂已倒闭,需要清理债权债

务等。个别债主获知该厂已倒闭,即擅自到厂里拿走部分财产抵债。该厂即诉请被告

和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了上述事实,认为被告田阳县政府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研究决定

遣返工人返回原籍是正确的,但宣布“这个厂不办了”是欠妥的,侵犯了原告的经营

自主权,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7006元应赔偿。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名

誉权,原告请求赔偿名誉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被告和第三人偿还其债务,[page]

依法依理无据。遂判决撤销被告宣布“这个厂不办了”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赔偿

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700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市场经济,就是要给企业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让其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政府只对企业作宏观指导,而不应随便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尤其是企业被撤销、

破产、停业等,都应依法按程序进行,不应由某一领导或部门说不办就不办了。那些

思想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官僚作风严重,法律意识淡薄的行为,与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相悖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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