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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将行政起诉书递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把北京科技大学推上了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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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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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2月5日上午,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的无偿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马怀德教授称,原告在学校学习期间,完成了被告制定的教学计划,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的要求。然而,1998年6月原告临近毕业时,学校通知系里,以原告不具备学籍为理由,拒绝颁发原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为原告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履行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法定职责。因此,原告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为原告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二、及时有效地为原告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针对原告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被告辩称,1996年3月5日在学校的“期末考试工作简报”中通报了原告考试作弊一事,并决定对原告按退学处理,之后向学校各部门发送了对原告按退学处理的九联单,通知各部门办理原告的退学手续,并通过校内信息向原告所在的学院送去了九联单中属于原告本人的一联,至此原告的学籍已被取消。但由于原告本人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学校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原告在退学后仍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学校某些部门及教师默许原告参加学习等活动的行为不代表学校,也不表明恢复了原告的学籍,学校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处理是正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取得大学毕业生资格后,被告理应履行相应的职责。本案被告拒绝颁发证书的行为,未对原告形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实际损害。被告对原告作出退学决定虽然无法律依据,但原告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告依此事实认定原告违纪,未对其名誉权造成实际损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80元,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负担60元,由原告田永负担20元。
  
  北京科技大学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9年10月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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