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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695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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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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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一中行初字第695号


原告张孝宏,男,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西路站西钟表城一楼1062档。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陈裕锦,男,35岁,身份证号码440527680308121,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四德管区中芜里22号。


原告张孝宏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3年6月10日作出的第51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于200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9月25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孝宏于200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孝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孝宏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孝宏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任 进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邢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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