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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3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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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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