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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查封扣押的特殊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16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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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我国行政法律来说,根据相关法律制度,如果要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一般是要根据执法机关实施的查封和扣押等情况进行相关的程序,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法查封扣押的特殊程序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行政法查封扣押的特殊程序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 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018年实施查封扣押程序有哪些?

  (3)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 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 批准手续。

  

  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程序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 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三、查封扣押程序规定

  查封扣押程序规定主要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进行批准;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进行妥善保管;查封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法查封扣押的特殊程序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他是为了保证我国相关法律的实施,并且他是需要通过相关负责人批准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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