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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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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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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它既要保障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务管理,又要监督税务机关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有:

  一、 处罚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涉及到税务征收管理权,涉及到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应当采用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处罚设定权依据是法定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为,只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税务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

  第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由有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无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

  第三,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

  第四,受处罚的行为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二、处罚公正、公开与过罚相当原则

  公正是指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处罚。给什么处罚,要依据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而定,不得滥罚。

  公开,一是指有关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事先了解。如果不公布,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知道,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指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要公开,这样便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教育。过罚相当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度、种类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大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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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有失公正。《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共商机关作出了罚款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也作出罚款处罚。

  2、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机关按部门规章作出罚款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一般情况,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一个法律规范,但也会出现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由于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因此其具有不同立法意图,设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实现不同的处罚目的,因此,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应当根据不同的规范分别予以处罚,这不能说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有当不同的法律规范,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给予同一种类的处罚规定时,说明它们对此违法,进行处罚的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所以,只要处罚一次就实现了管理目的,不能再次处罚。

  (二)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因而不同类处罚则不能替代,同类处罚则应采取折抵竞合方法。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作为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税务行政处罚也具有教育的功能,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手段结合起来,保障税法的实施,维护税收秩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纳税人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他们自觉遵守税法,维护税法。

  强调说服教育,并不意味着处罚不重要。处罚实际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教育。因此,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制止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障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的原则

  在税务行政出发过程中,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要予以保障。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有:第一,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二,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要求行政赔偿权,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由于税务机关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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