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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安监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权执行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2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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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该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 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300人规模以下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300人规模以上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上述各类人员中,其中有1/3以下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给予5000元至8000元罚款;

  (二)对上述各类人员中,其中有1/3至2/3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给予8000元至1.5万元罚款;

  (三)对上述各类人员中,其中有2/3以上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给予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0%以内的,处1万元罚款;

  (三)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0%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page]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上述各类人员中,其中有1/3以下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给予5000元至8000元罚款;

  (二)对上述各类人员中,其中有1/3至2/3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给予8000元至1.5万元罚款;

  (三)对上述各类人员中,其中有2/3以上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给予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500万元以下规模企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规模企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5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安全培训机构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不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九、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十、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age]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经到期复查,安全警示标志整改的不明显、不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到期复查,完全没有整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一个周期内未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个周期以上未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有1/3以下从业人员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1/3以上2/3以下从业人员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2/3以上从业人员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page]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的处罚;

  (二)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处罚;

  (四)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

  (五)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有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建立的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够健全、内容不够完善、措施不够得力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安监部门监督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挡,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有50%以内未按规定办理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有50%以上未按规定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二十一、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有部分按规定办理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全部未按规定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二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有50%以下签订协议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50%以上签订协议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有1/3以下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费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3-6万元罚款,处主要负责人1-2万元罚款。

  (二)有1/3以上2/3以下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费用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6-8万元罚款,处主要负责人2-3万元罚款。[page]

  (三)有2/3以上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费用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8-10万元罚款,处主要负责人3-5万元罚款。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500万元规模以下工矿企业(非剧毒化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500万元规模以上1000万元规模以下工矿企业(剧毒化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1000万元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剧毒化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500万元以下规模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3-6万元罚款,处主要负责人1-2万元罚款。

  (二)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规模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6-8万元罚款,处主要负责人2-3万元罚款。

  (三)1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8-10万元罚款,处主要负责人3-5万元罚款。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500万元以下规模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3-6万元罚款,处主要负责人1-2万元罚款。

  (二)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规模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6-8万元罚款,处主要负责人2-3万元罚款。

  (三)1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8-10万元罚款,处主要负责人3-5万元罚款。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500万元以下规模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3-6万元罚款,处主要负责人1-2万元罚款。

  (二)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规模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6-8万元罚款,处主要负责人2-3万元罚款。

  (三)1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8-10万元罚款,处主要负责人3-5万元罚款。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对暂时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暂时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部分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page]

  (二)全部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500万元以下规模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规模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1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5万元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十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5万元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十三、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5万元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有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有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十四、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处罚种类:罚款[page]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非剧毒危险化学品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剧毒危险化学品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货值在1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货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货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货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货值在1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货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货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货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货值在1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货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货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货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因上述违法行为,有个别或部分不一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age]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因上述违法行为,有个别或部分不一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危化品经营企业销售的危险化学品,有个别或部分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化品经营企业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完全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非剧毒生产、储存装置未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剧毒的生产、储存装置未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上述各项违法行为之一中,有个别或部分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全部不符合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上述各项违法行为之一中,有个别或部分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全部不符合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上述各项违法行为之一中,有个别或部分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全部不符合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page]

  四十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上述各项违法行为之一中,有个别或部分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全部不符合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有部分按规定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中,全部未按规定办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非剧毒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剧毒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货值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货值3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货值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货值3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九、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1/3以下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1/3以上2/3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2/3以上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有部分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全部不符合有关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page]

  五十一、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考核合格的人员1人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1万元罚款。

  (二)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考核合格的人员2人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2万元罚款。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3人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3万元罚款。

  (四)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4人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4万元罚款。

  (五)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5人以上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部分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全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全部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三、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使用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全部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四、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部分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部分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全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全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五、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货值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货值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page]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货值在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的罚款。

  (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货值在1000元以上到3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货值在3000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拒绝、阻碍检查,处8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八、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同意检查,但不如实提供情况,处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二)拒绝检查同时提供虚假情况,处8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九、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执行安全监察指令50%以上的,处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二)未执行安全监察指令50%以上的,处8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50%以下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50%以上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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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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