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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行政处罚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1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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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安全制度,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化作业,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并且要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如果在检查中发生有违法事实的,要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那么生产安全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生产安全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情节较简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客观状态应当场制作笔录;

  (三)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本单位备案,以接受监督和检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应在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本部门,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生产安全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哪些部门决定和执行的

  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受制于法,各行政机关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所致的罚款、拘留等各类行政处罚的决定主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可知,《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各类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各行政执法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有关职权,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行政越权行为是违法行为的表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2、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生产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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