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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16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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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对于签订的合同主体不一样,那么它的性质也是不一样的,对于我国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来说,他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且他们的目的也是不一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第一,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治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这里所说的实施行政治理,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以合同作为实施行政治理的手段。而签订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或者是为了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如有关综合管理、计划生养、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合平等协议。

  第二,民事合同双方地位相同,而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同等的,行政合同的不同等性表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签订合同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具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相对一方是不是按照合同的商定履行合同,假如违背合同划定,行政主体有权监视对方,行政主体拥有单方面的制裁权,相对方不按照合同办事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划定采取制裁措施。合同双方所处地位不同。

  

  二、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区别

  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是否能够依据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问题。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责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商而形成的公法上的协议。从形式要件来看,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定有一方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共同主要涉及履行政机关的职能、公共利益、行政权力以及公民的平等参与,其有严格的程序规制。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标准、目的标准与行政优益权标准三种。(1)、主体标准、即主体之一是否为行政机关;(2)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个体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合同主体的个体利益。(3)行政优益标准,即从合同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进行判断。换言之,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居于主导地位,行政职权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直主导作用,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合同的发起权、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等。在其权利义务的约定上,是否体现行政管理关系,是否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合同内容体现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则为行政合同,反之,则为民商事合同。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1、行政主体特定性。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合同目的明确性。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3、合同内容法定性。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行政主体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邀约邀请,相对方只能表示接受。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行政合同来说,和民事合同他们是具有相关特征的行政主体特定性,并且他们的本质区别一般是相关的行政职能,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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