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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建处罚[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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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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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明:
我局于2006年6月20日对深圳现代建设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的金色家园一期4-6#楼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监理资料管理混乱,未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工人教育情况进行审查等。你作为该公司的项目总监,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给予你在佛山市范围内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时间从2006年8月21日起至2007年2月21日止。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或我局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你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期间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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