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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哪些规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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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特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行政规章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首先,有权制定规章的行政 机关也可以据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规章作为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就等于行政机关自己制定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性的标准,这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章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只要是规章的制定缺乏科学严格的程 序。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情形经常出现,规章之间的冲突现象就更为普遍。所以,如果以规章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显然不合适,也有 悖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参照”规章。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可以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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