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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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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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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范性文件,是指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没有对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通常认为, 一般规范性文件本身不是法,其效力低于规章。并且,一般规范性文件无权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权利或义务,但从实际的行政管理的司法实践看,人民法 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也不能完全不顾及和忽视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发布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在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前提下,对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可 以参考。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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