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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司法环境是作好国家赔偿工作的关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5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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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司法实务中,一方面国家赔偿案件赔偿请求入申请国家赔偿要经历确认,申诉、复议、决定、执行等程序,另一方面有些赔偿义务机关由于对国家赔偿法的误解等原因而拒绝或者推托履行赔偿义务。就人民法院而言,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还存在立案难、听证难、决定难、执行难等问题。要做好国家赔偿工作,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必须树立正确的国家赔偿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国家赔偿环境,不断改善司法环境。笔者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端正指导思想,积极做好国家赔偿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被国家机关侵犯后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以人为本”、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镜子,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民主和法治的试金石。因此,从事国家赔偿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从维护人民民主政权合法性、正当性的高度,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体现“三个代表”的高度,从“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从维护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高度,认识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从事国家赔偿工作的法官,更要意识到肩负责任的重大,增强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使命感,依法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如果国家赔偿工作中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不应怨天尤入,要努力从自身做起,以积极的工作赢得各级领导的支持,不断开创国家赔偿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切实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今年?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释明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的暂行规定》。这两个规定的精神实质是在司法为民思想的指导下保护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方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落实司法为民举措的具体体现,因而公布后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都要按照这两个规定的精神,认真实行释明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此外,自2002年开始实行的国家赔偿案件听证制度也是公正审理案件、切实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司法实践证明,释明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听证制度等便民、利民措施都对改善国家赔偿案件的司法环境大有裨益,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赔偿委员会必须在审理案件中子以坚持。

第三,注重法律宣传,努力扩大国家赔偿的社会影响。宣传国家赔偿法,使这部法律深入人心,是改善国家赔偿社会环境的思想基础。今年5月,全省各地借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产生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明年 1月1日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各地要借此机会加大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家赔偿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以营造国家赔偿的良好社会氛围。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宣传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利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的有利契机,总结十年来国家赔偿的司法经验,宣传国家赔偿的作用和工作成绩,并利用典型案例的正面宣传作用扩大国家赔偿的社会影响,纠正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思想中对国家赔偿工作的错误观念,改变社会上某些人对国家赔偿“口惠而实不至”的印象。

第四,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这是国家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最终由某个国家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就蜕变为单位赔偿,这是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的。但是,法律实践中的“国家”是一个抽象概念,国家不可能一个一个地去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所以法律规定由具体的国家机关代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再由国家财政予以核销赔偿费用。但是由于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单位负责人没有正确理解国家赔偿的含义,将国家赔偿看成了单位赔偿,因而不愿赔偿,并千方百计寻找不赔的理由,这是国家赔偿工作难以开展、国家赔偿社会环境不好的根本原因。人民法院从事国家赔偿工作的法官应当积极加强与检察机关及政府公安、安全、司法、监狱管理、财政等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协调配合,妥善处理好相关工作关系,以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保证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顺畅、执行无阻。在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或者反映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有关情况,以加强党委、人大对国家赔偿工作的领导。为解除各级国家机关因经费困难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后顾主忧,要从财政上解决赔偿费用支付的根本问题。年底年初的岁月交接之际也是各级政府制定财政预算之际,各地要借国家赔偿法实施纪念活动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国家赔偿经费预算,以保证赔偿决定的顺利执行。

唐明 李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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