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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委员会应为司法赔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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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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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委员会是专门设置在人民法院,以处理有关国家赔偿案件的组织机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表述,该机构被称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有时又被简称为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是已经为大家熟知和接受的称呼。但这一称呼却是可以商榷的。试着作一分析。

  赔偿委员会中的赔偿二字,应是国家赔偿的简称,赔偿委员会就应是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委员会。有关赔偿委员会的规定,具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中,明确了由赔偿委员会对有关的司法赔偿案件进行处理。刑事赔偿中,赔偿委员会具体处理,一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二是处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这是国家赔偿法对于刑事赔偿范围的限定,也是对于赔偿委员会办理刑事赔偿的有关范围界定。另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有关民事、行政诉讼以及执行赔偿(也被人称为非刑事司法赔偿,以与刑事赔偿相对),也适用刑事赔偿的程序,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处理。以上说到的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都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处理范围。

  与刑事赔偿(也包括了非刑事司法赔偿)对应并列的,是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章对行政赔偿专门作出规定,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包括了非刑事司法赔偿)分开规定。行政赔偿具体处理,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二是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行政赔偿中有关赔偿程序的条文即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行政赔偿,由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处理,具体则是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对于行政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无权进行处理,行政赔偿不是其受理和审理范围。

  对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以及行政赔偿进行了以上的分析,明确了,赔偿委员会只对司法赔偿案件进行审查,无权审查行政赔偿。相应的,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也只对行政赔偿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司法赔偿。于是,国家赔偿法提到的赔偿委员会的职责、受案范围是有限制的,并不处理所有的国家赔偿案件,即只是处理司法赔偿,而不处理行政赔偿案件。

  在对赔偿委员会只审查司法赔偿案件这一认识基础上,再来看赔偿委员会这一名称,就会发现其是不太准确的。也就是说,对于只是处理司法赔偿案件的组织机构,其名称“赔偿委员会”反映出来的外延太宽、内涵太窄,没有真实显示赔偿委员会的实际职责。具体就是,从字面上来看,赔偿委员会就是国家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委员会应是有权处理所有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按照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包括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类。既然是国家赔偿委员会,那么,这个国家赔偿委员会就应有权处理行政赔偿以及司法赔偿,而不仅仅是有权处理司法赔偿。但是,实际情况是,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赋予赔偿委员会处理行政赔偿的权力,行政赔偿另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据相应的行政诉讼程序来进行处理。显然,以赔偿委员会来称谓处理司法赔偿案件的设在人民法院的这一组织机构,应是不太妥当的,至少是不很完善的。

  常说这句话,名正言顺。对于一个事物,首先要对它的称谓做到正确、准确,要正,然后才会带来言顺甚至事顺的效果。相反的,名不正言不顺,事不成。于是,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名称,就需要要来一个完善,使其真正做到名正。根据国家赔偿法对于办理司法赔偿案件的该组织机构受案范围的规定,其只审查司法赔偿案件,那么,就应称这一组织机构为司法赔偿委员会。

  如果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称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委员会,也可简称为司法赔偿委员会,那么,光是看这一名称,就已是十分明确,这一组织机构的职责是审查处理有关的司法赔偿案件的,其对于同样属于国家赔偿的行政赔偿是不予处理的。

  偶然想到赔偿委员会这一名称上的问题,就写下了以上文字。

  【作者简介】

  戴洪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

戴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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