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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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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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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文件

署法发[2004]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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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贯彻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开、便民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复议案件材料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规范行政复议案件阅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总署制定了《海关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海关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开、便民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可以查阅案件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但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出具委托书,在委托书中写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第四条 可以查阅的复议案件材料包括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复议机关通过复议调查和听证取得的证据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案件材料,阅卷人无权查阅。

第五条 海关复议机构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或者终止决定之前,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阅卷人)可以要求查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

要求查阅案件材料应当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海关复议机构收到阅卷申请后,应当确定具体的阅卷时间、地点,并通知阅卷人。

第七条 阅卷人查阅复议案件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律师身份作为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八条 海关复议机构应当为阅卷人安排阅卷场所。阅卷人应当在指定的场所阅卷。阅卷时,应有海关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

第九条 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将案件材料交阅卷人查阅前,应对案件材料仔细检查,并将案件材料的基本情况和关键证据状况在《海关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阅卷登记表》)上予以登记。

对于关键性证据材料,海关可以仅提供复印件供查阅。

第十条 阅卷人查阅案件材料时,可以摘录。但不得复印、翻拍、翻录,不得涂改、毁损、拆换、抽取、增添案件材料,不得将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

  阅卷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或者收回案件材料终止查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取消其阅卷资格,并依有关规定追究阅卷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阅卷人查阅完毕,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在场的海关复议机构工作人员。

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阅卷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确认案件材料归还时的状态并在《阅卷登记表》上签注;发现有涂改、污损、缺页、撕毁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在阅卷登记表上注明,并报告复议机构负责人。

阅卷人应当在《阅卷登记表》上签章确认查阅情况的记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关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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